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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义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治安管理处理办法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225 更新时间:2008-1-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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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治安管理处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理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理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理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理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理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一节 调 查 第二节 决 定 第三节 送 达 第四节 执 行 第五章 监 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学生、教职工及校内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和保障保卫部门及治保人员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扰乱学校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师生员工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教育教学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违法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尚不够刑事、行政处理或公安机关责成学校处理的,由保卫处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在遵义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办法。遵义职业技术学院的师生员工在校外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学校认为应当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治安管理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校园秩序的危害程度相当。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各部门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促进校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条 学校由保卫处负责全校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单位、个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保卫部门可以调解处理。经保卫部门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保卫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和适用 第九条 治安管理处理的方式分为: (一)对校外人员的处理有:警告、拒绝入校、驱逐出校、扭送公安机关; (二)对教职工的处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三)对学生处理与学生纪律处分相对应: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十条 办理校园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分,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来校办理退学手续,带回家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处理。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四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第十五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理。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理。 第十六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或者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侵害后果,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违纪事实,积极配合处理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十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教不改的; (五)邀约校外人员来校滋事的; (六)不服从学校的管理和教育,对教育教学人员施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 (七)酒后滋事的。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发现的,不再处理。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理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员工按相关规定处分,除师生员工以外的人员给予警告、驱逐出校、扭送公安机关: (一)扰乱学校各部门的办公秩序,致使工作、生产、教学、科研等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教学楼、实验楼、礼堂、食堂、商场、图书馆、体育运动场、实验实训场、交通车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校外人员强行进入教室、寝室; 学生强行进入他班教室、寝室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从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集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学生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员工按相关规定处分,除师生员工以外的人员给予驱逐出校、扭送公安机关: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呼侮辱性口号、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员工按相关规定处分,除师生员工以外的人员给予扭送公安机关: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员工按相关规定处分,除师生员工以外的人员给予驱逐出校、扭送公安机关: (一)结伙斗殴的; (二)随意殴打、辱骂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纠缠他人的; (四)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五)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员工按相关规定处分,除师生员工以外的人员给予驱逐出校、扭送公安机关: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校园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利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校园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员工按相关规定处分,除师生员工以外的人员给予扭送公安机关: (一)违反国家、学校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学校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学校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五)下载、观看色情网站的电影、图片的。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国家、学校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学生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员工按相关规定处分: 第二十七条 保管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学生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员工按相关规定处分。 第二十八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学生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员工按相关规定处分,除师生员工以外的人员给予警告、驱逐出校、扭送公安机关。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教室、寝室等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从重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盗窃、损毁输水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避雷设施、道路等公共设施的,学生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员工按相关规定处分,除师生员工以外的人员给予扭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员工按相关规定处分,除师生员工以外的人员给予警告、驱逐出校、扭送公安机关: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电器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电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或移动消防设施、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四)在公共路面上砸玻璃瓶或其他物品的。 第三十一条 举办文化、体育、集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学生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员工按相关规定处分。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寝室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学生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员工按相关规定处分,除师生员工以外的人员给予警告、驱逐出校、扭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员工按相关规定处分,除师生员工以外的人员给予警告、驱逐出校、扭送公安机关: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理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三十四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学生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员工按相关规定处分,除师生员工以外的人员给予警告、驱逐出校、扭送公安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四)酒后殴打他人的; (五)在殴打他人过程中有侮辱行为的; (六)邀约校外人员来校打架斗殴的。 第三十五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学生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员工按相关规定处分,除师生员工以外的人员给予警告、驱逐出校、扭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学生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员工按相关规定处分,除师生员工以外的人员给予警告、驱逐出校、扭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七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学生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员工按相关规定处分。 第三十八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学生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员工按相关规定处分,除师生员工以外的人员给予扭送公安机关。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员工按相关规定处分,除师生员工以外的人员给予警告、驱逐出校、扭送公安机关: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和学院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学校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门卫室或保卫部们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五)辱骂、推拉、殴打学校值班人员的。 阻碍保卫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从重处理。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员工按相关规定处分,校外人员扭送公安机关: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第四十一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不听劝阻的,学生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员工按相关规定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员工按相关规定处分。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员工按相关规定处分,校外人员扭送公安机关。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学校的文物、宣传栏、建筑物的; (二)攀摘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学校的花草树木、观赏园艺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校外人员驱逐出校。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在规定场地练习机动车驾驶的; (三)未经批准进入驾校场地练习机动车驾驶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员工按相关规定处分,校外人员扭送公安机关。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四)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 (五) 从事色情活动或胁迫、教唆、诱骗、容留、介绍他人从事色情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参与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学生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员工按相关规定处分,校外人员扭送公安机关。学生围观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员工按相关规定处分,校外人员扭送公安机关。 (一)非法持有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五)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四十九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学生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的处分;学校员工按相关规定处分。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进入校园的流浪狗、疯狗由保卫部门予以捕杀。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一节 调 查 第五十条 保卫部门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院属其他单位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五十一条 保卫部门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且可以管辖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不属于自己管辖权限的案件,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说明理由,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保卫部门及其保卫人员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五十三条 保卫部门及其保卫人员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四条 保卫人员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保卫人员的回避,由保卫处决定;保卫处负责人的回避,由学院决定。 第五十五条 保卫部门可以通知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证人接受调查,案件当事人和证人因为接受调查,需要请假的,有关部门应当批准。 第五十六条 对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证人,保卫部门应当及时询问查证,情况复杂的,由各系指派专人协助调查。 第五十七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第五十八条 保卫人员为了收集证据,可以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保卫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五十九条 保卫部门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节 决 定 第六十条 保卫部门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理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理决定。 第六十一条 保卫部门作出治安管理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保卫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理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理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十四条 保卫部门作出治安管理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班级、家庭住址; (二)违纪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理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理决定不服,申诉的期限; (六)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加盖印章,注明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六十五条 保卫部门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学院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的期限。 第三节 送 达 第六十六条 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向被处理学生宣布,有书面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应当签收。被处理人拒绝签收的,处理决定部门可以邀请被处理学生的班主任、系领导或者其他在场人员,说明情况,在签收回证上载明拒收情况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已经送达。 如被处理学生擅自离校或者无法联系的,处理决定采用邮寄送达或校园公告送达。处理决定部门通过学生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的,将送达文书交邮局以挂号信寄出,挂号的回执为送达凭证,回执上收件人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通过校园公告送达的,将处理决定在校园公开张贴,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对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四节 执 行 第六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保卫处将处分决定文件送学生处、教务处和学生所在系,由学生所在系执行,需要遣送的,保卫处协助。 第六十八条 对教职工的处分,保卫处调查终结后,将案卷移送人事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 督 第六十九条 保卫部门及其保卫人员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七十条 保卫人员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或者依法处理的; (三)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四)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七)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八)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十一条 保卫部门及其保卫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遵义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治安管理制度》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依本办法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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