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学院概况 | 学院新闻 | 党建专区 | 科学发展观 | 师资队伍 | 招生就业 | 学报专区 | 科研实践 | 电子图书馆 | 教务管理 | 
您现在的位置: 遵义职业技术学院 >> 规章制度 >> 文章正文
实习学生纪律管理规定         ★★★ 【字体:
实习学生纪律管理规定
作者:学生处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884    更新时间:2009-5-14    

 

遵义职业技术学院

实习学生纪律管理规定

 

实习是课堂教学的延伸,是专业教学的重要环节,每位学生都必须参加实习教学活动,通过实习提高职业道德修养,掌握业务知识,训练职业技能。为规范实习学生的纪律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学院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纪律要求

 

(一)遵守学院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期间,所有师生必须服从实习单位党政部门的领导,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所在实习单位的安全、保密、操作规程及劳动纪律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以此作为培养学生基本素质的训练要求;

 

(二)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挑选休息日,不擅自调休、调班、调岗,不得无故缺席,请假须办理有关手续;

 

1、病假须有医院证明,四证齐全(挂号单、病历卡、病假单、药费单据),且在上班前通知实习单位,以便单位及时安排、调整人员。期间还须通知班主任,并在事后将有关证明交予班主任或单位保管。

2、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的,一日以内须事先经班主任批准,并经实习单位同意;一日以上须学生所在系批准,不得直接向实习单位提出请假;

3、因公请假须事先由学生处同意并出具公假证明单,否则一律不作公假处理;

4、如因业余读书(须持就读学校证明)或临时遇特殊情况需要调班,应在不影响单位工作的前提下,由班主任与单位协商解决。如有矛盾,应以单位需求为主。

5、实习期间无故旷工一天,按八节课计算,工作一天休息一天的按十节课计算,并根据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注意个人仪容仪表,服饰穿戴整洁得体。

 

1、上岗须穿工作服,工号牌定位佩带,清洁大方;

2、不准佩戴首饰,不准烫发,不准染异色头发,不准理怪发型,不穿无后鞋帮的鞋子上岗,不留长指甲,男生不留胡须,不蓄长发。

 

(四)不得私用实习单位的电话、复印机、传真机等,不准擅自用电脑上网聊天、打游戏。上班不准使用手机,一经发现一律收缴,如确因业务需要,须由单位事先与院方联系后方能使用。

 

(五)服从学院和实习单位的管理,听从实习单位领导的指导、调度,令行禁止。如有意见应向班主任或实习指导教师反映,不准和实习单位顶撞。

 

(六)上班时间,不接待亲友,不嬉闹、闲聊,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空闲时,不得举止懒散,或擅自离岗串岗。

 

(七)不挪、借营业款,不准私借、私用、私穿、私吃、私分商品。

 

(八)严禁吸烟、酗酒,上班不准吃零食。

 

(九)岗位内不聚众谈笑,手不插口袋,背不侧向客户,不因结帐点货而不理睬客户。

 

(十)不准参与实习单位各种矛盾和纠纷,不准与工友顶嘴吵架。

 

(十一)实习期间,学生住宿和就餐,除应遵守有关制度和规定外,还应注意保持良好的秩序和环境卫生。借物要还,损失东西要赔。

 

(十二)实习参观时,应注意队列整齐,保持良好的秩序,禁止大声喧哗和追逐打闹,不得妨碍工人的生产操作,不得随意拿工厂的原料、半成品和产品,爱护公共财物,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动手,特别是机器上的各种手柄和开关。

 

(十三)实习期间应注意公共道德,讲文明,有礼貌,守厂纪,严禁打架斗殴,不做损害厂校关系与学院荣誉的事。

 

凡违反上述实习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凡因违反实习纪律被用人单位退回学院者,作实习不及格处理,不予毕业。

 

 

二、奖励

 

为鼓励学生模范遵守实习劳动纪律,认真实践,吃苦耐劳,学有所成,学院特设立“实习劳动奖”。

 

(一)由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参加实习学生的在岗表现和用人单位对学生的实习鉴定,推荐实习劳动奖候选人。

 

(二)实习劳动奖候选人要认真如实填写获奖推荐表并附相关材料。推荐表和材料由学生处负责审核,获奖名单最后报院长批准。

 

(三)实习劳动奖每学年评定一次,分设一、二、三等。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一等奖:工作表现出色,并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有非常突出的表现,为企业、学院带来巨大声誉。

二等奖:工作表现出色,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

三等奖:工作表现良好,工作态度认真,深受企业好评。

 

()凡获得实习劳动奖的同学将受到学院嘉奖并记入学生档案。

 

 

三、未尽事宜,具体协商制定。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处。

 

 

 

 

 

 

      2007年08月18

 

 

文章录入:daivds    责任编辑:daivds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苗岭节拍
    舞动青春
    商务模拟谈判
    朗诵赛
    教研活动
    八荣八耻演讲赛
    09迎新晚会图片
    实践教学
    电子商务实验室管理制度
    实习指导教师岗位职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